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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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成熟行业,联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引导政府、行业、企业等各层级力量广泛参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实践为基础推动建立统一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形成效益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为积极推进质量认证赋能强企强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良好实践。

二、试点对象和条件

(一)试点对象

优先聚焦市场需求迫切、外贸压力严峻、减排贡献突出、数据收集完整、产业链供应链带动明显的锂电池、光伏产品、钢铁、纺织品、电子电器、轮胎、水泥、电解铝、尿素、磷铵、木制品等产品。

(二)试点条件

1. 试点产品所在区域的产业规模或销量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产业链完整度好,区域内或省内能够覆盖全产业链的85%以上,原材料、运输、生产加工、分销、回收处置等配套企业合计70家以上,形成国内领先的产业链优势,具备较好的产品碳足迹数据基础,能够提供较为完整、准确、可靠且覆盖全产业链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

2. 试点产品所在区域具备较好的质量认证基础与降碳潜能,重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创新动力强,能够推动建立统筹协调的试点工作管理机制,具备较强的政策支持力度与财政资金保障。

3. 参与试点的相关单位具备较好的质量认证基础,熟悉质量认证工作并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认证管理。熟悉产品碳足迹量化的相关标准与要求,已开展或拟开展产品碳足迹量化的数据收集工作。

三、试点任务

试点申报及实施工作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试点期限3年。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举措、责任单位、进度安排等内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提高数据质量。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数据收集方式与质量控制措施,强化碳计量在产品碳足迹量化中的应用,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指导企业提升产品碳足迹数据计量、监测与核算能力。

(三)保障数据安全。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提升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水平,强化重点外贸行业产品碳足迹数据对外流通管理,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健全可靠。

(四)提升管理水平。提升试点企业产品碳足迹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强化节能降碳管理,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

(五)强化质量管控。加强对认证活动和获证企业的跟踪指导,确保认证的有效性与公信力,严厉打击虚标产品碳足迹标识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六)创新政策机制。推行与试点主体产业相适宜的政策措施,推动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结果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采信依据,推动产品碳足迹认证标识国际互认,将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融入绿色营商环境、碳达峰碳中和、美丽中国建设等工作中。

(七)健全效果评估。结合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情况,探索科学的实施成效评价方法,围绕质量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多维度开展试点实施效果综合评估,提炼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为后续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八)丰富应用场景。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有序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在消费品领域推广应用,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产品碳足迹标识的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申报。有意愿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条件确定试点产品,并组织填报《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申报书》及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纸质盖章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同时将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yprzc@samr.gov.cn。各省份申报试点产品不超过2个。

(二)结果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技术评估,择优确定并公布试点产品名单。

(三)开展试点。试点工作选取市场监管总局遴选的认证机构作为认证实施主体,依据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试点认证,获证产品加贴统一认证标识。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和支持政策,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四)验收推广。试点期满后,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试点总结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对成效突出的予以激励支持,总结提炼成功经验与典型案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根据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因子数据库建设情况,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共同确定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目录清单。

(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试点所使用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实施规则,明确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流程、标识样式、管理要求等,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严格做好申报材料审核,精心筛选和组织具有基础和特色的申报方案,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参与试点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边试点、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做好社会宣传引导,扩大认证试点认知度,为社会各方提供高效服务。

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010-82260866

生态环境部气候司 010-65645624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010-68505155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010-68205361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8月30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